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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员守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员管理细则(暂行)(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2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员守则
(1991年3月28日)


  为了加强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本守则所称交易员,是指证券商派驻场内进行经纪、自营或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交易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标志,按规定时间进入交易大厅,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三条 交易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易市场的一切规定,自觉配合市场监理人员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 交易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入进入交易大厅和进行参观活动。

  第五条 交易员必须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交易的原则,忠实执行委托人或公司的指令,在交易中不得弄虚作假和人为操纵市场价格。

  第六条 交易员不得从事或间接卷入非法证券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以优惠条件买卖证券。

  第七条 交易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并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布的证券市场的信息。

  第八条 交易员买卖股票须事先向所属公司申报,并报本所备案。

  第九条 交易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本所的交易统计资料。

  第十条 交易员必须爱护交易市场的一切设备,不得在场内吸烟或吃零食。

  第十一条 交易员必须自觉维护其办公场所的整洁、卫生和安全,不得擅自在办公场所会见来宾和增减用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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