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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毅中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前言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1章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 一般术语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1.3 无线电业务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1.5 操作术语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7 频率共用

  1.8 空间技术术语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3.3 一般规定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附录

  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第1章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9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1.1 一般术语 General terms
  1.1.1 主管部门 administration
  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政府的业务机构。
  1.1.2 电信 telecommunication
  利用有线、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1.1.3 无线电 radio
  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1.1.4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 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
  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1.1.5 无线电通信 radiocommunic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1.1.6 地面无线电通信 terrestrial radiocommunication
  除空间无线电通信或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7 空间无线电通信 space radiocommunication
  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或者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8 无线电测定 radiodetermin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测定目标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1.1.9 无线电导航 radionavigation
  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无线电测定。
  1.1.10 无线电定位 radiolocation
  用于除无线电导航以外的无线电测定。
  1.1.11 无线电测向 radio direction-finding
  利用接收无线电波来确定一个电台或目标的方向的无线电测定。
  1.1.12 射电天文 radio astronomy
  基于接收源于宇宙无线电波的天文学。
  1.1.13 协调世界时(UTC)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基于国际电联ITU-R TF.460-6建议书规定的以秒(SI)为单位的时间标度。
  对于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中的大部分实际应用而言,协调世界时(UTC)与本初子午线(经度0°)上的平均太阳时等效,该时间过去用格林尼治平均时(GMT)表示。
  1.1.14 (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ISM) applications(of radio frequency energy)
  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民用或类似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或器械的运用,但不包括电信领域内的运用。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Specific terms related to frequency management
  1.2.1 (频带的)划分: allocation(of a frequency band)
  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1.2.2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 allot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
  1.2.3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 assign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1.3 无线电业务 Radio services
  1.3.1 无线电通信业务 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
  在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1.3.2 固定业务 fixed service
  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 卫星固定业务 fixed-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可包括运用于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
  1.3.4 航空固定业务 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为航空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5 卫星间业务 inter-satellite service
  在人造地球卫星之间提供链路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6 空间操作业务 space operation service
  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上述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功能通常是空间电台运营业务范围内的功能。
  1.3.7 移动业务 mobile service
  移动电台和陆地电台之间,或各移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8 卫星移动业务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在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业务也可以包括其运营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1.3.9 陆地移动业务 land mobile service
  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1.3.10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 land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1.3.11 水上移动业务 maritime mobile service
  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2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maritime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3 港口操作业务 port operations service
  海(江)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作业调度、船舶运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等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3.14 船舶移动业务 ship movement service
  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除港口操作业务以外的水上移动业务中的安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船舶行动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1.3.15 航空移动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
  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可参与此种业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6 航空移动(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R)service
  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在此,R为route的缩写。
  1.3.17 航空移动(O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OR)service
  供主要是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在此,OR为航路外off-route的缩写。
  1.3.18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service
  移动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与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1.3.19 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R)service
  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1.3.20 卫星航空移动(O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e-satellite(OR)service
  供主要是国内和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
  1.3.21 广播业务 broadcasting service
  供公众直接接收而进行发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声音信号的发射、电视信号的发射或其他方式的发射。
  1.3.22 卫星广播业务 broadcasting-satellite service
  利用空间电台发送或转发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包括个体接收和集体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23 无线电测定业务 radiodetermination service
  用于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24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radiodetermination-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进行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1.3.25 无线电导航业务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导航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1.3.26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导航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1.3.27 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于船舶航行和船舶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1.3.28 卫星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maritime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1.3.29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 service
  有利于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1.3.30 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1.3.31 无线电定位业务 radiolocation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定位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1.3.32 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 radiolocation-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无线电定位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1.3.33 气象辅助业务 meteorological aids service
  用于气象(含水文)的观察与探测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4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earth exploration-satellite service
  地球站与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并可包括空间电台之间的链路。在这种业务中:
  -- 由地球卫星上的有源遥感器或无源遥感器获得的有关地球特性及其自然现象的信息;
  -- 从空中或地球基地平台收集同类信息;
  -- 此种信息可分发给系统内的相关地球站;
  -- 可包括平台询问。
  此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1.3.35 卫星气象业务 meteorological-satellite service
  用于气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1.3.36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ervice
  为满足科学、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需要而播发规定的高精度频率、时间信号(或二者同时播发)以供普遍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7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1.3.38 空间研究业务 space research service
  利用空间飞行器或空间其他物体进行科学或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9 业余业务 amateur service
  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1.3.40 卫星业余业务 amateur-satellite service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与业余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41 射电天文业务 radio astronomy service
  涉及射电天文使用的一种业务。
  1.3.42 安全业务 safety service
  为保障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常设或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43 特别业务 special service
  在本节内未另作规定、专门为一般公益事业的特定需要而设立,且不对公众通信开放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Radio stations and systems
  1.4.1 电台(站) station
  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每个电台应按其业务分类,在该业务中可以是常设或临时地操作。
  1.4.2 地面电台 terrestrial station
  实现地面无线电通信的电台。
  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任何电台均指地面电台。
  1.4.3 地球站 earth station
  位于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电台,并拟与:
  -- 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通信;
  -- 通过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空间其他物体与一个或多个同类地球站进行通信。
  1.4.4 空间电台 space station
  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物体上,或者位于准备超越或已经超越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的物体上的电台。
  1.4.5 营救器电台 survival craft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或航空移动业务,专为救生目的而设置在任何救生艇、救生筏或其他营救器上的移动电台。
  1.4.6 固定电台 fixed station
  用于固定业务的电台。
  1.4.7 高空平流层电台(HAPS) high altitude platform station
  位于20至50km高度处,并且相对于地球在一个特定的标称固定点的某个物体上的电台。
  1.4.8 航空固定电台 aeronautical fixed station
  用于航空固定业务的电台。
  1.4.9 移动电台 mobile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电台。
  1.4.10 移动地球站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移动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地球站。
  1.4.11 陆地电台 land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1.4.12 陆地地球站 land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的区域内,为卫星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13 基地电台或基站 base station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
  1.4.14 基地地球站 base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陆地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的区域内,为卫星陆地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15 陆地移动电台 land mobile station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能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的地理范围内进行地面移动的移动电台。
  1.4.16 陆地移动地球站 land mobile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陆地移动业务,能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的地理范围内进行地面移动的移动地球站。
  1.4.17 海(江)岸电台 coast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
  1.4.18 海岸地球站 coast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水上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为卫星水上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19 船舶电台 ship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设在非长久停泊的船舶上的移动电台,但不同于营救器电台。
  1.4.20 船舶地球站 ship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水上移动业务,设在船舶上的移动地球站。
  1.4.21 船载通信电台 on-board communication station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一种低功率移动电台,用于船舶内部通信,或在救生艇演习或工作时用于船舶及其救生艇和救生筏之间的通信,或用于一组顶推、拖带船舶之间的通信,亦可用于列队和停泊的指挥。
  1.4.22 港口电台 port station
  用于港口操作业务的海(江)岸电台。
  1.4.23 航空电台 aeronautical station
  用于航空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
  在某些情况下,航空电台也可设在船舶或海面工作平台上。
  1.4.24 航空地球站 aeronautical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固定业务或有时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业务,位于陆地上某一指定的固定地点为卫星航空移动业务提供馈线链路的地球站。
  1.4.25 航空器电台 aircraft station
  用于航空移动业务,设在航空器上的移动电台,但不同于营救器电台。
  1.4.26 航空器地球站 aircraft earth station
  用于卫星航空移动业务,设在航空器上的移动地球站。
  1.4.27 广播电台 broadcasting station
  用于广播业务的电台。
  1.4.28 无线电测定电台 radiodetermination station
  用于无线电测定业务的电台。
  1.4.29 无线电导航移动电台 radionavigation mobile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导航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电台。
  1.4.30 无线电导航陆地电台 radionavigation land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导航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1.4.31 无线电定位移动电台 radiolocation mobile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留时使用的电台。
  1.4.32 无线电定位陆地电台 radiolocation land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1.4.33 无线电测向电台 radio direction-finding station
  利用无线电测向技术的无线电测定电台。
  1.4.34 无线电信标电台 radiobeacon station
  用于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一种电台,其发射是用来使某个移动电台能测定自己与信标电台的相对方位或方向。
  1.4.35 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的一种电台,其发射是用来为搜索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6 卫星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 satellite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beacon
  用于卫星移动业务的一种地球站,其发射是用来为搜索和救助工作提供方便。
  1.4.37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 standard frequency and time signal station
  用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的电台。
  1.4.38 业余电台 amateur station
  用于业余业务的电台。
  1.4.39 射电天文电台 radio astronomy station
  用于射电天文业务的电台。
  1.4.40 实验电台 experimental station
  以发展科学或技术为目的而利用无线电波进行实验的电台。
  本定义不包含各种业余电台。
  1.4.41 船舶应急发信机 ship’s emergency transmitter
  为遇险、紧急或安全目的而在一个专用遇险频率上使用的船舶发信机。
  1.4.42 雷达 radar
  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反射或重发来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1.4.43 一次雷达 primary radar
  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反射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1.4.44 二次雷达 secondary radar
  以基准信号与从被测物体重发来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比较为基础的无线电测定系统。
  1.4.45 雷达信标(racon) radar beacon(racon)
  同固定导航标志设在一起的收发信机,当其被某个雷达触发时,会自动送回一个鉴别信号,该信号能在触发雷达的显示器上提供距离、方位和识别等信息。
  1.4.46 三坐标雷达 three coordinate radar
  能同时测定多个空间目标的三个坐标(距离、方位角和仰角或由此推导出的高度)的雷达(又称空间雷达)。
  1.4.47 脉冲雷达 pulse radar
  发信机不连续工作,而是每经过一定时间间隔产生一个短促的高频脉冲的雷达。
  1.4.48 脉冲压缩雷达 pulse compress radar
  发射时采用一个宽脉冲,接收时将这个宽脉冲压缩成窄脉冲的雷达。
  1.4.49 频率分集雷达 frequency discerption-concentrate radar
  采用几个频率不同而频率偏移又不大的发射信号送往同一天线的雷达。
  1.4.50 仪表着陆系统(ILS)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对即将着陆及着陆过程中的航空器提供水平与垂直方向的引导,并在某些固定点上,指示出距着陆参考点距离的无线电导航系统。
  1.4.51 仪表着陆系统航向信标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localizer
  仪表着陆系统中的水平引导系统,用以指示航空器与沿跑道轴线的最佳下降路线的水平偏差。
  1.4.52 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glide path
  仪表着陆系统中的垂直引导系统,用以指示航空器与最佳下降路线的垂直偏差。
  1.4.53 指点信标 marker beacon
  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发信机,它垂直发射一个鉴别图形,以此向航空器提供位置信息。
  1.4.54 无线电高度表 radio altimeter
  航空器或空间飞行器上的无线电导航设备,用以测定航空器或空间飞行器离地球表面或其他物体表面的高度。
  1.4.55 无线电高空测候器 radiosonde
  用于气象辅助业务,通常装在航空器、自由气球、风筝或降落伞上的一种用以发送气象数据的自动无线电发信机。
  1.4.56 自适应系统 adaptive system
  可根据信道质量而改变其无线电特性的无线电通信系统。
  1.4.57 空间系统 space system
  一组为特定目的而相互配合进行空间无线电通信的地球站和/或空间电台。
  1.4.58 卫星系统 satellite system
  使用一个或多个人造地球卫星的空间系统。
  1.4.59 卫星网络 satellite network
  仅由一个卫星及其相配合的多个地球站组成的卫星系统或卫星系统的一部分。
  1.4.60 卫星链路 satellite link
  一个发射地球站与一个接收地球站通过一个卫星所建立的无线电链路。
  一条卫星链路由一条上行链路(上行线)和一条下行链路(下行线)组成。
  1.4.61 多卫星链路 multi-satellite link
  一个发射地球站和一个接收地球站间通过两个或多个卫星,不经过任何其他中间地球站所建立的无线电链路。
  多卫星链路由一条上行链路、一条和多条卫星至卫星间链路及一条下行链路组成。
  1.4.62 馈线链路 feeder link
  从一个设在给定位置上的地球站到一个空间电台,或从一个空间电台到一个设在某固定点的地球站的无线电链路,用于除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信息传递。给定位置可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
  1.4.63 标志信标 sign beaconing
  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一种发信机,它以垂直辐射的特殊方向图向航空器提供位置信息。
  1.4.64 特种电台 special radio station
  用于无线电特别业务的电台。
  1.4.65 制式无线电台 compulsory fitted radio station
  指为确保船舶、航空器的安全,在制造完成时必须安装在其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也指按照统一规格装配在机车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5 操作术语 Operational terms
  1.5.1 公众通信 public correspondence
  向公众开放,且各电信局及电台所必须受理并予传输的任何电信。
  1.5.2 电报技术 telegraphy
  一种目的在于将所发送的信息在到达时作为图形文件而予以记录的电信方式,所发送的信息有时可以以其他形式表示,也可以被存储起来供以后使用。
  1.5.3 电报 telegram
  利用电报技术传送投递给收报人的书面材料。除另有规定外,该术语亦包括无线电报。
  本定义中电报技术一词的一般含义与公约中规定的相同。
  1.5.4 无线电报 radiotelegram
  发自或发往移动电台或移动地球站的电报,它的全部或部分传输通路为移动业务或卫星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信信道。
  1.5.5 无线电用户电报呼叫 radiotelex call
  发自或发往移动电台或移动地球站的用户电报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传输通路为移动业务或卫星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信信道。
  1.5.6 频移电报技术 frequency-shift telegraphy
  电报信号控制载波频率在预定的范围之内变化的调频电报技术。
  1.5.7 传真 facsimile
  一种用于传输带有或不带有中间色调的固定图像的电报技术方式,其目的是使其以一种可长久保存的方式重现图像。
  1.5.8 电话技术 telephony
  为传输和交换语音或其他声音信息而建立的一种电信方式。
  1.5.9 无线电话呼叫 radiotelephone call
  发自或发往移动电台或移动地球站的电话呼叫,它的全部或部分传输通路为移动业务或卫星移动业务中的无线电通信信道。
  1.5.10 单工操作 simplex operation
  在一条电信通路的两个方向上交替进行传输的一种工作方式,例如人工控制。
  1.5.11 双工操作 duplex operation
  一条电信通路的两个方向能同时进行传输的工作方式。
  1.5.12 半双工操作 semi-duplex operation
  电路的一端用单工操作,另一端用双工操作的一种工作方式。
  1.5.13 电视 television
  传输静止或活动景物的瞬间图像的一种电信方式。
  1.5.14 个体接收(用于卫星广播业务) individual reception
  利用简单家庭用设备,特别是配有小型天线的家庭用设备来接收卫星广播业务的空间电台的发射。
  1.5.15 集体接收(用于卫星广播业务) community reception
  利用有时可能是复杂的且其天线大于个体接收天线的接收设备来接收卫星广播业务中的空间电台的发射,用于:
  -- 同一地点内的一般公众群体利用;
  -- 通过分配系统覆盖一个有限区域。
  1.5.16 遥测技术 telemetry
  利用电信在离测量仪器有一定距离的地方,自动地显示或记录测量结果的技术。
  1.5.17 无线电遥测技术 radiotelemetry
  使用无线电波的遥测技术。
  1.5.18 空间遥测技术 space telemetry
  空间电台利用遥测技术传送由空间飞行器上所测得的结果,包括空间飞行器本身的功能等情况。
  1.5.19 遥令 telecommand
  为了启动、更改或终止远距离设备的运行而利用电信传送的控制信号。
  1.5.20 空间遥令 space telecommand
  为了启动、更改或终止在相关空间物体(包括空间电台)上设备的运行而利用无线电通信传送到空间电台的控制信号。
  1.5.21 空间跟踪 space tracking
  利用除一次雷达外的无线电测定方法,测定空间物体的轨道、速度或瞬间位置以跟踪该物体的运动。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 of emissions and radio equipment
  1.6.1 辐射 radiation
  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
  1.6.2 发射 emission
  由无线电发信电台产生的辐射或辐射产物。
  注:一个无线电接收机本地振荡器辐射的能量就不是发射而是辐射。
  1.6.3 发射类别 class of emission
  用标准符号标示的某发射的一组特性,例如主载波调制方式,调制信号,被发送信息的类型以及其他适用的信号特性。
  1.6.4 单边带发射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只传送一个边带的调幅发射。
  1.6.5 全载波单边带发射 full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载波不受到抑制的单边带发射。
  1.6.6 减载波单边带发射 reduc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载波受到一定程度抑制但仍可得到恢复并用于解调的单边带发射。
  1.6.7 抑制载波单边带发射 suppressed carrier single-sideband emission
  载波全部被抑制,且不拟用于解调的单边带发射。
  1.6.8 带外发射 out-of-band emission
  由于调制过程而产生的、刚超出必要带宽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但杂散发射除外。
  1.6.9 杂散发射 spurious emission
  必要带宽之外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其发射电平可降低而不致影响相应信息的传输。杂散发射包括谐波发射、寄生发射、互调产物及变频产物,但带外发射除外。
  1.6.10 无用发射 unwanted emissions
  包括杂散发射和带外发射。
  1.6.11 (发射的)带外域 out-of-band domain(of an emission)
  是指刚超出必要带宽而未进入杂散域的频率范围,在此频率范围内带外发射为其主要发射产物。基于产生的源而定义的带外发射,主要产生在此带外域中,也会在杂散域中延伸一小部分。同样地,主要产生在杂散域中的杂散发射也可能在带外域中产生。
  1.6.12 (发射的)杂散域 spurious domain(of an emission)
  带外域以外的频率范围,在此频率范围内杂散发射为其主要发射产物。
  1.6.13 指配频带 assigned frequency band
  批准给某个电台进行发射的频带;其带宽等于必要带宽加上频率容限绝对值的两倍。如果涉及空间电台,则指配频带包括对于地球表面任何一点上可能发生的最大多普勒频移的两倍。
  1.6.14 指配频率 assigned frequency
  指配给一个电台的频带的中心频率。
  1.6.15 特征频率 characteristic frequency
  在给定的发射中易于识别和测量的频率。
  例如,载波频率可被指定为特征频率。
  1.6.16 参考频率 reference frequency
  相对于指配频率,具有固定和特定位置的频率。此频率对指配频率的偏移与特征频率对发射所占频带中心频率的偏移具有相同的绝对值和符号。
  1.6.17 频率容限 frequency tolerance
  发射所占频带的中心频率偏离指配频率,或发射的特征频率偏离参考频率的最大容许偏差。
  频率容限以百万分之几或以若干赫兹表示。
  1.6.18 必要带宽 necessary bandwidth
  对给定的发射类别而言,其恰好足以保证在相应速率及在指定条件下具有所要求质量的信息传输的所需带宽。
  1.6.19 占用带宽 occupied bandwidth
  指这样一种带宽,在此频带的频率下限之下和频率上限之上所发射的平均功率分别等于某一给定发射的总平均功率的规定百分数b/2。
  除非ITU-R建议书对某些适当的发射类别另有规定,b/2值应取0.5%。
  1.6.20 右旋(或顺时针)极化波 right-hand(clockwise)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个垂直于传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顺着传播方向看去,其电场向量随时间向右(顺时针方向)旋转的椭圆极化波或圆极化波。
  1.6.21 左旋(或逆时针)极化波 left-hand(anticlockwise)polarized wave
  在任何一个垂直于传播方向的固定平面上,顺着传播方向看去,其电场向量随时间向左(逆时针方向)旋转的椭圆极化波或圆极化波。
  1.6.22 功率 power
  凡提到无线电发信机等的功率时,根据发射类别,应采用以下的三种形式之一,并以设定的两种符号之一表示:
  -- 峰包功率(PX或pX);
  -- 平均功率(PY或pY);
  -- 载波功率(PZ或pZ);
  对于不同发射类别,在正常工作和没有调制的情况下,峰包功率、平均功率与载波功率之间的关系载明在可用作指导的ITU-R建议书中。
  应用于公式中时,符号p表示以瓦计的功率,而符号P表示相对于一基准电平以分贝计的功率。
  1.6.23 (无线电发信机)峰包功率 peak envelope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发信机在调制包络最高峰的一个射频周期内,供给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
  1.6.24 (无线电发信机)平均功率 mean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发信机在调制中以与所遇到的最低频率周期相比的足够长的时间间隔内,供给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
  1.6.25 (无线电发信机)载波功率 carrier power(of a radio transmitter)
  在无调制的情况下,发信机在一个射频周期内供给天线馈线的平均功率。
  1.6.26 天线增益 gain of antenna
  在指定的方向上并在相同距离上产生相同场强或相同功率通量密度的条件下,无损耗基准天线输入端所需功率与供给某给定天线输入端功率的比值。通常用分贝表示。如无其他说明,则指最大辐射方向的增益。增益也可按规定的极化来考虑。
  根据对基准天线的选择,增益分为:
  a)绝对或全向增益(Gi),这时基准天线是一个在空间中处于隔离状态的全向天线。
  b)相对于半波振子的增益(Gd),这里基准天线是一个在空间处于隔离状态的半波振子,且其大圆面包含指定的方向。
  c)相对于短垂直天线的增益(Gv),这时基准天线是一个比四分之一波长短得多的、垂直于包含指定方向并完全导电的平面的线性导体。
  1.6.27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
  供给天线的功率与指定方向上相对于全向天线的增益(绝对或全向增益)的乘积。
  1.6.28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辐射功率(e.r.p) effective radiated power(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给天线的功率与指定方向上相对于半波振子的增益的乘积。
  1.6.29 (指定方向上的)有效单极辐射功率(e.m.r.p) effective monopole radiated power (in a given direction)
  供给天线的功率与在指定方向上相对于短垂直天线的增益的乘积。
  1.6.30 对流层散射 tropospheric scatter
  由于对流层物理特性的不规则性或不连续性而引起散射的无线电波传播。
  1.6.31 电离层散射 ionospheric scatter
  由于电离层电离度的不规则性或不连续性而引起散射的无线电波传播。
  1.7 频率共用 Frequency sharing
  1.7.1 干扰 interference
  由于一种或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1.7.2 允许干扰 permissible interference
  观测到的或预测的干扰,该干扰符合国家或国际上规定的干扰允许值和共用标准。
  1.7.3 可接受干扰 accepted interference
  干扰电平虽高于规定的允许干扰标准,但经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其他主管部门利益的干扰。
  1.7.4 有害干扰 harmful interference
  危害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
  1.7.5 射频保护比(R.F.) protection ratio(R.F.)
  为使接收机输出端的有用信号达到规定的接收质量,在规定的条件下所确定的接收机输入端的有用信号与无用信号的最小比值。
  1.7.6 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ea
  在与地面电台共用相同频率的地球站周围或与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双向划分频带的发射地球站周围的一个区域,用于确定是否需要协调。在此区域之外,不会超过允许干扰的电平,因此不需要协调。
  1.7.7 协调等值线 coordination contour
  环绕协调区的线。
  1.7.8 协调距离 coordination distance
  从与地面电台共用相同频率的地球站周围或与接收地球站共用相同双向划分频带的发射地球站的给定方位起算的一段距离,用于确定是否需要协调。在此距离之外,不会超过允许干扰电平,因此不需要协调。
  1.7.9 等效卫星链路噪声温度 equivalent satellite link noise temperature
  折算到地球站接收天线输出端的噪声温度,它对应于在卫星链路输出端产生全部所测噪声的无线电频率噪声功率,但来自使用其他卫星的卫星链路的干扰和来自地面系统的干扰所造成的噪声除外。
  1.7.10 (可调卫星波束的)有效瞄准区 effective boresight area(of a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用一个可调卫星波束瞄准线所瞄准到的地球表面的一个区域范围。
  单个可调卫星波束瞄准到的可能有一个以上的互不相连的有效瞄准区。
  1.7.11 (可调卫星波束的)有效天线增益等值线 effective antenna gain contour(of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可调卫星波束瞄准线沿着有效瞄准区边缘移动所产生的天线增益等值线的包络线。
  1.8 空间技术术语 Technical terms relating to space
  1.8.1 深空 deep space
  离地球的距离约等于或大于2×106km的空间。
  1.8.2 空间飞行器 spacecraft
  飞往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人造飞行器。
  1.8.3 卫星 satellite
  围绕着另一个质量远大于其本身的物体旋转的物体,其运行主要并长久地由前者的引力决定。
  1.8.4 有源卫星 active satellite
  载有用于发射或转发无线电通信信号的电台的卫星。
  1.8.5 反射卫星 reflecting satellite
  用于反射无线电通信信号的卫星。
  1.8.6 有源传感器 active sensor
  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一种测量仪器,通过它发射和接收无线电波以获得信息。
  1.8.7 无源传感器 passive sensor
  用于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或空间研究业务的一种测量仪器,通过它接收自然界发出的无线电波以获得信息。
  1.8.8 轨道 orbit
  由于受到自然力(主要是万有引力)的作用,卫星或其他空间物体的质量中心所描绘的相对于某参照系的轨迹。
  1.8.9 (地球卫星的)轨道的倾角 inclination of an orbit(of an earth satellite)
  包含轨道的平面与地球赤道平面的夹角,它由地球赤道平面在轨道升交点按逆时针方向计决定,范围在0至180度之间。
  1.8.10 (卫星的)周期 period(of a satellite)
  一个卫星连续两次经过其轨道上的某特定点的间隔时间。
  1.8.11 远地点或近地点的高度 altitude of the apogee or of the perigee
  远地点或近地点相对于一个用以代表地球表面的规定参考面上方的高度。
  1.8.12 地球同步卫星 geosynchronous satellite
  运行周期等于地球自转周期的地球卫星。
  1.8.13 地球静止卫星 geostationary satellite
  一个地球同步卫星的圆形及顺行轨道位于地球赤道平面上,并对地球保持相对静止的地球同步卫星;广义地说,这是一种对地球保持大致相对静止的地球同步卫星。
  1.8.14 地球静止卫星轨道 geostationary-satellite orbit
  地球静止卫星所必须进入的轨道。
  1.8.15 可调卫星波束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能重新进行再定点的卫星天线波束。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无线电频谱可分为下面表中的14个频带,无线电频率以Hz(赫兹)为单位,其表达方式为:
  -- 3000kHz以下(包括3000kHz),以kHz(千赫兹)表示;
  -- 3MHz以上至3000MHz(包括3000MHz),以MHz(兆赫兹)表示;
  -- 3GHz以上至3000GHz(包括3000GHz),以GHz(吉赫兹)表示。

带号

频 带 名 称

频 率 范 围

波 段 名 称

波 长 范 围

-1

至低频(TLF)

0.03-0.3Hz

至长波或千兆米波

10000-1000兆米(Mm)

0

至低频(TLF)

0.3-3Hz

至长波或百兆米波

1000-100兆米(Mm)

1

极低频(ELF)

3-30Hz

极长波

100-10兆米(Mm)

2

超低频(SLF)

30-300Hz

超长波

10-1兆米(Mm)

3

特低频(ULF)

300-3000Hz

特长波

1000-100千米(km)

4

甚低频(VLF)

3-30kHz

甚长波

100-10千米(km)

5

低频(LF)

30-300kHz

长波

10-1千米(km)

6

中频(MF)

300-3000kHz

中波

1000-100米(m)

7

高频(HF)

3-30MHz

短波

100-10米(m)

8

甚高频(VHF)

30-300MHz

米波

10-1米(m)

9

特高频(UHF)

300-3000MHz

分米波

10-1分米(dm)

10

超高频(SHF)

3-30GHz

厘米波

10-1厘米(cm)

11

极高频(EHF)

30-300GHz

毫米波

10-1毫米(mm)

12

至高频(THF)

300-3000GHz

丝米波或亚毫米波

10-1丝米(dmm)


  注:频率范围(波长范围亦类似)均含上限、不含下限;相应名词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注1:“频带N”(N = 带号)从0.3×10N Hz至3×10N Hz。

注2:词头:k = 千(103),M = 兆(106),G = 吉(109)。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字母代码

雷  达

空间无线电通信

频率范围(GHz)

举例(GHz)

标 称 频 段

举例(GHz)

L

1-2

1.215-1.4

1.5GHz频段

1.525-1.710

S

2-4

2.3-2.5

2.7-3.4

2.5GHz频段

2.5-2.690

C

4-8

5.25-5.85

4/6GHz频段

3.4-4.2

4.5-4.8

5.85-7.075

X

8-12

8.5-10.5

-

 

Ku

12-18

13.4-14.0

15.7-17.3

11/14GHz频段

12/14GHz频段

10.7-13.25

14.0-14.5

K(注)

18-27

24.05-24.25

20GHz频段

17.7-20.2

Ka(注)

27-40

33.4-36.0

30GHz频段

27.5-30.0

V

40-75

46-56

40GHz频段

37.5-42.5

47.2-50.2



  注:对于空间无线电通信,K和Ka频段一般只用字母代码Ka表示;相应代码及频段范围非正式标准,仅作简化称呼参考之用。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ITU Regions and areas
  为划分无线电频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将世界划分为三个区域,中国位于第三区(见下图)。
  注:在本规定中,若“区域”不用加黑的仿宋体字,则表示与这三个区域无关。
  1.11.1 第一区
  第一区包括东限于A线(A、B、C线定义于后)和西限于B线所划定的地区,但位于两线之间的任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领土除外。该区亦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整个领土以及位于A、C两线间俄罗斯以北的地区。
  1.11.2 第二区
  第二区包括东限于B线和西限于C线之间的地区。
  1.11.3 第三区
  第三区包括东限于C线和西限于A线之间所划定的地区,但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和乌克兰的任何领土部分和俄罗斯以北的地区除外。本区亦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位于两限以外的那部分领土。
  1.11.4 子区域
  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两个或多个国家组成的区域。
  1.11.5 A线
  A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东40°子午线至北纬40°线,然后沿大圆弧至东60°子午线与北回归线的交叉点,再沿东6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6 B线
  B线由北极沿格林尼治以西10°子午线至该子午线与北纬72°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50°子午线与北纬40°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西20°子午线与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西20°子午线而至南极。
  1.11.7 C线
  C线由北极沿大圆弧至北纬65°30′线与白令海峡国际分界线的交叉点,然后沿大圆弧至格林尼治以东165°子午线与北纬50°线的交叉点,再沿大圆弧至西170°子午线与北纬10°线的交叉点,再沿北纬10°线至它与西120°子午线的交叉点,然后由此沿西120°子午线而至南极。

40°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2.1 电台所用设备的选择与性能以及电台的任何发射,应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2.2 发射和接收设备拟用于频谱某一指定部分时,其设计应考虑频谱邻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能使用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的技术特性,条件是已采取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小后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用发射电平,以及降低后使用的接收设备对干扰的敏感性。
  2.3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1中规定的频率容限。
  2.4 发射电台应符合附录2中规定的杂散发射或杂散域中无用发射的最大允许功率电平。
  2.5 而且,应尽一切努力把频率容限和无用发射电平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
  2.6 发射带宽还应保证最有效地利用频谱;这通常要求把带宽保持在技术状态和该项业务的性质所允许的最低值上。确定必要带宽的导则参见附录3。
  2.7 电台的各种发射应按照附录3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带宽和类别加以标识。
  2.8 采用带宽扩展技术时,应使用符合有效利用频谱的最小功率谱密度。
  2.9 凡必须有效利用频谱时,任何业务所用接收机的频率容限应尽可能与该业务所用的发射机的频率容限一致,适当情况下尚应注意多普勒效应的影响。
  2.10 电台应使用与相关的发射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特性的设备,尤其是选择性应适当地顾及到第2.6款关于发射带宽的要求。
  2.11 接收机的性能特征应能充分保证该机不致受到由位于合理距离,且按我国无线电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工作的发射机所产生的干扰的影响。
  2.12 一切电台都不得使用阻尼波发射。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本规定文本中如使用划分、分配和指配等术语时,它们应该具有上述无线电管理术语与定义中第1.2.1、1.2.2、1.2.3款给予它们的意义,中英文表示如下:

频率分属对象

中  文

英  文

业务

划分

Allocation(to allocate)

地区或国家或部门

分配

Allotment(to allot)

电台

指配

Assignment(to assign)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3.2.1 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
  (1)在本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带在世界范围或区域范围内被标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这些业务按下列顺序排列:
  a)业务名称用宋体6号字并且两边不加任何符号排印(例如:固定);这些业务称为“主要业务”;
  b)业务名称用GB2312楷体6号字,且加“[ ]”排印(例如:[移动]);这些业务称为“次要业务”。
  (2)附加说明使用与需说明业务同样字体,且加“()”排印(例如:移动业务(航空移动除外))。
  (3)次要业务台站
  a)不得对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b)不得对来自业经指配或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
  c) 但是,可要求保护不受来自将来可能指配频率的同一业务或其他次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
  (4)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次要业务。
  (5)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中脚注标明“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限于该地区内或该国家内的主要业务。
  3.2.2 附加划分
  (1)某一频带如经频率划分表的脚注标明“也划分给”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某种业务,此即为“附加”划分,亦即为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该地区或该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以外所增加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只限其在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不包含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或这些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其他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地区或国家内运用外,对附加划分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这些限制应在频率划分表的脚注中加以标明。
  3.2.3 替代划分
  (1)某一频带如在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标明“划分”给某个比区域小的地区或某个国家内的一种或多种业务,此即为“替代”划分。亦即在该地区或该国家内,此项划分替代频率划分表中所标明的划分。
  (2)如脚注对有关业务的电台只限其在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内运用而无其他任何限制,则此种业务的电台应同频率划分表所标明的给其他地区或国家的一种或几种业务划分了频带的主要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电台享有同等运用权。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内使用外,对作了替代划分业务的电台还施以其他限制,则该限制应在脚注中加以标明。
  3.3 一般规定
  3.3.1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须按本规定划分的业务频带分配、指配和使用频率,除非另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3.3.2 多种业务共用同一频带,相同标识的业务使用频率具有同等地位,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遇有干扰时,一般应本着后用让先用、无规划的让有规划的原则处理;当发现主要业务频率遭受到次要业务频率的有害干扰时,次要业务的有关主管或使用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干扰。
  3.3.3 当涉及有关国际间频率问题时,除双边另有协议外,按我国在国际电信联盟文件上签署的意见处理。
  3.3.4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某种业务指配使用的频率与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中频率划分表不符,当遇有国际干扰时,应按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会议文件或相关协议处理。
  3.3.5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要求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3.3.6 在本规定中,凡是标明某一种业务或某一种业务的电台在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提出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频带,那么,这也同时意味着该种业务或该种业务的电台不得对另一种业务或另一种业务的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3.3.7 除非在脚注内另有规定,术语“固定业务”不包括利用电离层散射传播的系统。
  3.3.8 本规定中引用的《无线电规则》指国际电联2008年版的《无线电规则》。本规定中引用的《无线电规则》中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规定。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3.4.1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率划分范围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率划分范围至1000 GHz。
  3.4.2 无线电频率划分标的栏目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共分两栏,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又分为“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三栏。“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国际电联第三区的频率划分。
  3.4.3 “主管部门”的定义
  涉及国际频率划分或中国频率划分中的国际脚注中的“主管部门”的定义沿用第1章无线电管理术语与定义中第1.1.1款“主管部门”的定义;对内地而言,“主管部门”一般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3.4.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的频带
  与每一项划分有关的频带列在划分表每一项划分栏的左上方,各分栏左上方的频带范围含上限,不含下限。
  3.4.5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每项划分的业务类型
  每项划分所列的业务类型主要业务在前,次要业务在后,但各主次业务中业务的先后次序不代表这些业务的主次差别。
  3.4.6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每项划分后面的括号内容
  频率划分表中一项划分后面如有一圆括弧的附加说明,则表示该项业务划分仅限于所标明的运用类型。如航空移动(R),只适用于R类航空移动业务的操作。
  3.4.7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的脚注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中“中国内地”的脚注以CHN开头编码,“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中的脚注沿用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表中脚注的编号。为方便对比参考,所有国际电联的脚注(含原脚注编号和名称)均予以保留,并在第3章第3.5节中列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中“中国内地”一致的国际电联脚注,列入相应“中国内地”栏中,不再另行编号。
  3.4.8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所划分的业务下面的脚注
  在一种或几种业务下面所列的脚注应适用于该栏内的有关划分的所有业务。
  3.4.9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某一业务右边的脚注
  每一业务右侧所列的脚注仅适用于该业务本身。
  3.4.1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国际脚注中所引用的“本规则”、“**条”、“*.***款”、“表**-*”、“附录**”、“决议XXX”、“建议 XXX”、“决议XXX (WRC-2000)”、 “决议XXX (WRC-03)”、“决议XXX(WRC-07)” 、“5.***(脚注编号首位字符)”、WARC-92、WRC-95、WRC-97、WRC-2000、WRC-03、WRC-07、Rev. WRC-XXXX等解释如下:
  “本规则”指国际电信联盟所通过的《无线电规则》;
  “**条”、“*.***款”、“表**-*”、“附录**”、“决议XXX”、“建议 XXX”均指此《无线电规则》中的内容。
  “决议XXX(WRC-2000)”、“决议XXX(WRC-03)”、“决议XXX(WRC-07)” 、“5.***(脚注编号首位字符)”指国际电信联盟2000、2003、2007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所通过的最后文件中有关修改《无线电规则》的决议和脚注。
  WARC-92指1992年在西班牙马拉加-托雷莫利诺斯召开的涉及部分频谱频率划分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
  WRC-95指199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97指1997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2000指2000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03指2003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WRC-07指2007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Rev. WRC-XXXX指XXXX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改。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0-9

 水上移动

 水上无线电导航

 5.53  5.54

3-9

 (待规划)

 

0-9

 (待规划)

 

0-9

 (未划分)

 

 5.53  5.54

9-14

 无线电导航

 [水上移动]

9-14

 无线电导航

 

9-14

 无线电导航

 

9-14

 无线电导航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6

14-19.95

 水上移动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5  5.56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SFT)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19.95-20.05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20kHz)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6  CHN2

20.05-70

 水上移动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6  5.58

70-72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70-90

 无线电导航

  

70-72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70-72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9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无线电导航 5.60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72-84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无线电导航 5.60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k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

国际电联第三区无线电频率划分

中 国 内 地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84-86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84-8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84-86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5.59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无线电导航 5.60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86-90

 固定

 水上移动 5.57

 无线电导航 5.60

90-95

 固定

 水上移动 CHN1

 无线电导航 5.62

 5.64  CHN2

90-130

 无线电导航

90-110

 无线电导航

 [固定]

90-110

 无线电导航 5.62

 [固定]

     

 5.64

95-110

 无线电导航 5.62

 [固定]

 5.64  CHN2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0

 5.64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动

 无线电导航 5.60

 5.64

112-117.6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112-117.6

 无线电导航

 [固定]

 [水上移动]

112-117.6

 无线电导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动]

 

 5.64  5.65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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