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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
(银监发[2010]25号)


各银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各中资保险公司:
  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是探索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探索分散农业生产发展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综合发挥银保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原则
  (一)坚持立足“三农”、优化服务原则。针对“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特点,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合作机制创新,形成支农合力,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信贷、保险服务。
  (二)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适应当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选择适宜的合作方式与合作内容,逐步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坚持风险可控、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加强业务合作的风险监测、分析与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严禁诱惑性、误导性、承诺性宣传,不得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合作对象的利益诉求,平等协商,规范合作,切实提高合作的财务持续性与合作效果,实现合作共赢。
  二、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涉农保险对农业风险和农户人身风险的转移分散功能,在对农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时, 可根据借款人的投保情况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级。
  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标的保险已列入国家或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原则上应以投保情况作为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指标。投保情况较好的可将原评级结果适当上调,一般的可维持原结果,较差的要将原评级结果下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投保情况与评级结果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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