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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0]84号)


办公厅、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部、融资担保部、处置办、统计部、财会部、国际部、培训中心,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期,中央连续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已初显成效,但一些房地产企业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监管、套取银行贷款,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从了解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通过分期开发,规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2年未开发,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于缺乏对土地开发项目竣工时限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开工后,采用分期开发方式,一再延迟后续开发时间;
  (二)通过分期或推迟领取预售证,规避“领取预售证后10日应开始销售”的规定;
  (三)通过关联企业统一贷款后再周转用于房产项目,规避“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贷款”的规定;
  (四)通过抬高申报价格,规避“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规定。有的以抬高后的申报价格为依据,变相“捂盘惜售”,有的给实际销售时随意调整价格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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