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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七期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各试点银行办理两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行在办理两期国债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六)各试点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七)两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两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2010年第七期、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2010年第七期、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序号

编码

机构名称

比例

序号

编码

机构名称

比例

1

1001

工商银行

29.7%

21

1025

齐鲁银行

0.4%

2

1002

农业银行

12.0%

22

1026

青岛银行

0.4%

3

1003

中国银行

12.0%

23

1028

成都银行

0.4%

4

1004

建设银行

16.1%

24

1030

西安商行

0.4%

5

1005

交通银行

3.0%

25

1034

富滇银行

0.4%

6

1006

中信银行

1.5%

26

1035

哈尔滨银行

0.4%

7

1007

光大银行

2.0%

27

1037

宁波银行

0.3%

8

1009

华夏银行

1.0%

28

1041

徽商银行

0.4%

9

1010

浦发银行

0.8%

29

1055

长沙银行

0.3%

10

1011

兴业银行

1.0%

30

1059

南昌银行

0.3%

11

1012

招商银行

2.0%

31

1063

汉口银行

0.4%

12

1013

深发银行

0.8%

32

1075

大连银行

0.4%

13

1014

民生银行

1.0%

33

1084

乌市商行

0.4%

14

1015

北京银行

1.2%

34

1100

恒丰银行

0.4%

15

1016

上海银行

0.6%

35

1102

晋商银行

0.4%

16

1017

南京银行

0.7%

36

1111

江苏银行

1.0%

17

1020

广发银行

1.0%

37

1114

包商银行

0.3%

18

1021

天津银行

0.6%

38

5008

邮政储蓄

4.0%

19

1022

河北银行

0.4%

39

5011

北京农商行

0.8%

20

1023

杭州银行

0.4%

 40

5014

上海农商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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