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试点医院和试点区域遴选条件。

  1.试点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三级医院应为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三级医院;有条件的省份可遴选1-2家县级医院;

  (2)对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3)有较好的信息化管理基础,有电子病历实施经验;

  (4)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在当地综合实力较强且具有代表性;

  (5)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2.试点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区域应为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区,辖区内至少有3家已实施电子病历的三级医院;

  (2)对于开展电子病历区域交换与共享试点工作有较高积极性;

  (3)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水平较高,区域综合实力较强;

  (4)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自2010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0月结束。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0年10-12月)。

  1.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试点医院和试点区域名单报卫生部审定。

  3.卫生部召开电子病历试点工作会议和培训会。

  4.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制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1年10月)。

  1.各试点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区域和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

  (1)试点医院:按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130号)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建立健全基于电子病历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模式;探索医院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的集成方法;提高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水平。

  (2)试点区域:加强区域内试点医院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区域内安全共享的电子病历数据中心和信息管理体系。

  2.各试点医院、试点区域每季度组织对本院、本区域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3.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各试点医院、试点区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卫生部提交试点工作季度报告;定期召开本省(区、市)电子病历试点工作会,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交流经验。

  4.卫生部适时组织召开电子病历试点现场工作会议及培训会议,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不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对各试点医院上报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三)实施中期评估(2011年5月-6月)。

  1.各试点医院、试点区域对本医院、区域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中期总结,并于2011年6月中旬将总结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