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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关于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9日 邮部联[199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教委、国防科工委、航空航天部、机电部、广播电视电影部、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水利部、解放军总参通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航总局、中央机要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
  根据国务院阅(1991)19号文件提出的关于“对现有转发器,不分国内卫星和租(买)国际通信卫星上的转发器,要改无偿占用为有偿使用。凡是使用国内卫星转发器资源的用户,都要按规定交纳卫星转发器的信道费”的精神,制定了“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业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

  第一条 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范围为:
  1、东二甲系列331-4、331-5以及计划将发射的331-7。
  2、国际卫星组织V(F-7)卫星上由国家计委批准,财政部拨款租(购)的转发器。
  3、向国际上租用的其它卫星转发器。
  第二条 收费原则:
  1、国内东二甲卫星上的转发器参照国际有关资费(150万美元/年)打八折由用户交费,只交人民币。
  2、国际卫星上由国家出钱租(购)的转发器(本规定第一条第2项)按租(购)转发器的费用由用户按本规定第七条第2项交费,只交人民币。
  3、由用户出外汇,邮电部归口向国际上租、购的其它转发器,按邮电部与该卫星拥有者达成协议中的费用,由用户拨交外汇给邮电部,由邮电部归口对外。
  第三条 上述只收人民币的收费标准均按美元折算,将随汇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四条 由邮电部负责收取上述费用,所收之费用偿还发射331-7的贷款,还清后,余款将做为发展我国通信卫星的专项费用上缴财政部。有关空间段的测控费、监测费由财政部商邮电部和国防科工委另行核定。同时每年年终应将收费的收入、还贷、支出等情况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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