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20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