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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工作的通知
(办人事[2010]38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全国水利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围绕新时期水利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落实部党组治水新思路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水利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水利技术监督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水利技术监督工作水平,按照《关于印发水利部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人事[2010]165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在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表扬的名称和名额

  (一)通报表扬的名称

  先进集体: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

  (二)通报表扬的名额

  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8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通报表扬的范围

  (一)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推选范围

  水利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单位,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单位,从事标准研究、试点示范、宣贯培训、组织实施等的单位或部门;从事水利认证活动的单位或部门,通过认证的水利单位或有关质检机构实验室;开展水利计量检定、授权、培训等参与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的有关单位;有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水利行业质检机构实验室,经过注册登记的QC小组,以及有关事业(中介)单位。

  (二)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推选范围

  从事水利技术标准研究、编制、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认证认可有关评审(审核、检查)、技术与管理工作,计量、质量工作的职工。

  三、通报表扬的条件

  (一)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水利技术监督领域取得明显成果,对推动水利技术监督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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