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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联合协作;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和检查;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四)统筹协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任务和运行保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协助农业部考核和管理;
  (二)审核上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根据农业部的批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三)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单位和农业部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职责: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1. 针对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农业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提出本学科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凝练科研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重点组织开展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前沿性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农业发展提供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2. 培育和发展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
  3. 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4. 组织本领域高水平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
  5. 负责指导本“学科群”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和运行工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并提供必要的科技信息等服务;
  6. 承担本“学科群”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方案编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组织本“学科群”联合申报重大科技计划。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1. 针对学科建设和区域发展的科技需求,以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组织开展区域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为区域农业发展提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
  2. 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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