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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的要求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饮用水安全的会议精神,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工作,特别是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调查评估,摸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在2008-2010年度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范围,及时掌握其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科学有序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结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科学确定水源保护范围。针对调查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的工业及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切实削减污染物产生总量,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严厉打击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三、加强应急预警,及时消除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威胁。编制分散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有效防范风险。加强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四、加强部门协调,提升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饮水安全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的共同参与,是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的基本条件。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及管理权限,齐心协力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及安全保障工作。在条件允许的地区,推广城乡统一供水工作。充分利用“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公开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状况,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等媒体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饮水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共同参与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为加强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及管理工作中参考。

  附件: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一○年九月

  目次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 水源地选址和建设
  2.1 水源地的基本类型和特点
  2.3 水源地的建设
  2.4 水源地的环境要求
  3 水源地污染防治
  3.1 生活污水防治
  3.2 固体废物防治
  3.3 农药污染防治
  3.4 化肥污染防治
  3.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3.6 工业污染防治
  3.7 其他污染防治
  4 藻类水华控制和地下水污染修复
  4.1 藻类水华控制
  4.2 地下水污染修复
  5 水源地环境管理
  5.1 完善环境管理机制
  5.2 开展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源排查
  5.3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5.4 保障水质安全
  5.5 加强公众参与
  附录A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污染防治技术表
  附录B 本指南用词说明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选址、建设、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等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5 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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