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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3日)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43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1#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的函》(核秦核安发〔2003〕103号)、《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的函》(核秦核安发〔2005〕13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二号机组试运行情况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当《运行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报我局批准。

  你公司在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附件:1.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2.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项  目: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

  持证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1011号

  法人代表: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王敏

  许可证有效期:至2041年10月8日止

  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一、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作为秦山第二核电厂一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我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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