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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通知(201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大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范围中,再确定一批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各地要充分总结近年来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认真组织对本省(市、区)内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检查评估,在此基础上,向教育部推荐上报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评选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时,请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7号)。各地也可在《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社区教育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细则或实施办法。

  2.提交所推荐的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十一五”期间社区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做好社区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

  3.各地要对所推荐的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提出明确详细的推荐意见。

  4.各地在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时,应听取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民政等部门的意见。

  5.教育部将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审核确定一批新的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并予以公布。

  二、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数额

  1.东部省(市)可以推荐1-2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

  2.中、西部省(市、区)可以推荐1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暂不推荐;
  3.计划单列市可以推荐1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

  三、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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