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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政策;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海洋发展计划;

  (四)海洋标准体系表,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

  三、申报审批原则

  (一)海洋标准计划立项遵循统一管理、鼓励创新、面向市场、国际接轨的原则,在预研并技术比较成熟的基础上提出。标准项目的预研可根据《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申请国家经费支持。

  (二)制定、修订海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2.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有利于推广海洋科技成果、推动科技进步,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海洋标准计划项目采取年度计划与增补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计划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申报,第二季度审批下达,增补计划则根据职能工作需要和紧迫程度适时申报和审批。年度计划与增补计划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相同。

  属于国家重点项目、职能工作急需、技术上相对成熟、经费有保障的项目将优先立项。

  四、工作机构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标委会”)作为全国性海洋标准审查工作的技术组织,主要任务是负责海洋标准计划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或建议报国家海洋局。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挂靠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负责。各有关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根据全国海洋标委会的安排,承担相关海洋标准计划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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