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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工作;
  (九)承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拟订公文时应当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并定期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单位拟公开、变更的政府信息目录和内容;协助办理职责范围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局保密办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海监总队、极地办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后,报局保密办审定。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应当建立并完善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据库。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形式。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综合性海洋政策和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各类专项海洋规划和计划;
  (三)国际条约和公约,多边和双边协议、议定书,谅解备忘录等;
  (四)国家海洋局发布的行业标准、各类海洋公报;
  (五)国家海洋局作为执行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海洋局依据职权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六)海洋行政执法项目及法律依据;
  (七)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情况等;
  (八)海域使用金、海洋倾倒费、海洋工程排污费收费依据、标准和缴纳、减免程序;
  (九)海洋行政处罚阶段情况及典型案例;
  (十)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及办结情况;
  (十一)听证公告;
  (十二)公务员招录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等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政府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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