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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残联〔201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以下称《通知》)。《通知》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对相关工作做出部署。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是国家关心、支持、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各省(区、市)残联要高度重视国家出台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统筹考虑需要纳入医保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适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通知》的出台,为推动和促进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预留了很大的政策空间。各省(区、市)残联要把这些政策点学好用好,主动协调卫生、人保等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抓紧落实。尚未将《通知》已明确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省份,要按照《通知》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尽快纳入。

  二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通知》中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时限仅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各省(区、市)残联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的实际康复需求,协调卫生、人保等部门,适当扩大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的支付范围,延长支付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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