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
 坚决制止国债卖空行为的通知
 ((94)财国债字第20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及人民银行各分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
  最近一段时间,一部分证券中介机构以开具代保管单的形式超过其所持有的券面卖出国债(简称卖空)。这种行为扩大了国债的发行数额,给国家的宏观管理和投资者带来很大危害。为了坚决制止国债交易中的这种卖空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柜台交易的国债,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无记名纸券(简称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换取实物券后才能进行交易;通过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买卖国债的机构,必须将其所持有的实物券或财政部发行的记帐国债(简称非实物券)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中央托管中心进行托管,然后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没有财政部开具的缴款确认书或托管确认书,托管机构不得对非实物券进行托管。
  二、任何国债经营和代理机构在国债交易或者推销过程中开具国债实物券代保管凭证,所开具的代保管凭证中记录的代保管数额,必须有全额实物券作保证。持券人可随时换取实物国库券,任何开具代保管凭证的单位,不得拒绝凭证持有人换回实物券。
  三、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券分类保管、分帐管理,并确保帐券一致。
  四、各证券中介机构已出具的实物券代保管的总金额,应与代保管的实物券相符,出现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必须于6月20日前限期补齐。
  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的其他国债交易中心,应根据上述精神,制定本交易所(中心)的自律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以确保其交易不出现卖空现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