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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印发《关于加强资金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4.冲销已确认为坏帐的用户欠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冲销的坏帐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货币资金
  1.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不得突破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要按照新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各种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2.建立现金流量表编制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计划管理。各级企业应尽快建立现金流量表编制制度,通过对资金流量流向分析,滚动调整资金计划,合理筹集、调动、运用资金,做到既不因资金紧缺影响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又不使资金出现较长时间的积压沉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各级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分支机构缴款频次,做到及时足额积聚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4.各级企业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任何个人或邮电系统外的任何单位提供信贷担保和银行帐户;在物资采购、对外借款等经济活动中,应提高警惕、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防止资金被骗。
  5.加强资金的归口管理。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筹资成本,现分散在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资金(包括经营、建设、工资、福利、统筹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等),在不改变所有权、管理使用权的前提下,可通过资金调度中心或其他形式,归口由财务部门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调用。对其中统筹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应按有偿使用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五)对外投资
  1.各级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任何短期或长期投资都不应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的正常进行;对外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积累资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企业资本积累率。
  2.作好对外投资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调查了解接受投资方的资信情况等,确保投资安全。
  3.企业经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委托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对外投资的价值。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金。
  4.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必须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管理,做到同股、同利、同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各局应抓紧对已投出的资金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及时纠正化大公为小公或化公为私的作法。投资收益应及时足额入帐,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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