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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元工程需要进行完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明确是否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专项验收鉴定(或评价)结论性文件;

  3.要求的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工程决算报告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

  6.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完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定为合格。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五章 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后,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范围及具体验收要求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验收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对其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反纪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依照规定给予或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及时组织验收或对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组织施工合同验收时,由验收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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