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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 国调办建管[2006]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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