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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381号)


福建、江苏、河北、广东省税务局,北京、大连市税务局:
  接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华能国财(1994)325号《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问题的请示》称: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以所属的华能大连、福州、南通、上安、汕头五家电厂重新改制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并经国家证券委批准,股份公司在美国上市发行股票。关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电厂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所属电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的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的各家电厂,各自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可继续比照原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327号《关于特准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建电厂改变缴纳所得税地点的通知》的规定,各自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份公司所属电厂适用税收优惠待遇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的适用减低税率征税地区内的大连、福州、南通、汕头四家电厂可适用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安电厂适用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五家电厂可分别继续享受税法规定减免税期剩余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三、关于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股份公司现有的固定资产按其重组确认的价值,不减除预估残值,以折旧年限15年,采用直线法综合计提折旧;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关于开发公司重组投资的资产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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