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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2月19日)


  中央早在十年前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个方针以后在中央文件和国务院文件中又多次重申。十年来,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不少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尚未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这一状况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刑事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有增无减,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此,特作以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仅靠打击不可能有效地减少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因素,必须全面加强综合治理才能奏效。(二)它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创造稳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三)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治理搞好了又能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四)它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五)它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迫切需要,是顺应民愿、深得人心的一件大好事。(六)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可以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七)它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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