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中纪发〔1996〕6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