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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7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勇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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