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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4号 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方便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名称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名册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四条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汇编、公布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六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一年度截止到12月31日已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工作。
  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纸质版《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封面应当注明本行政区域的名称和编制年份。
  第七条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许可证号、机构负责人、机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业务范围、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姓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注明法定代表人。同时载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名称和查询、监督电话。
  第八条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印制格式和编排要求,包括开本、版式、使用标识、封面颜色、编辑体例、内容顺序、文字格式以及编制程序等,由司法部统一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类别的排列顺序,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颁布的有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分类规范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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