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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上诉称:经国务院批准于2003年7月1日开始修建康杨水电站,因开挖厂房基础,自然会产生一些弃渣废料(砂石)。为保持水土,恢复地面原貌,施工通过回收利用,处理这些废料,既有利于环保要求,也有利于水土保持,符合国家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其行为正是该复函所规定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情形,其行为并非违法。
  黄南州国土资源局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属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的两个复函针对的是为建设公益事业,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而青海三江水电公司修建水电站属非公益性建设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我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此案时,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青海三江水电公司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因《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均未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矿产作特别规定,也未规定例外情形。所以,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应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手续。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矿石,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确未作特别规定。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的规定,法规已授权国土资源部对该《细则》有权解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1998)190号《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人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函(1999)404号《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国土资源部的两份复函应视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权解释。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依据该解释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就地采挖砂、石用于本工程符合国土资源部两个复函精神,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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