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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鼓励运动队的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接收运动员的高等学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开发和设置适合体育人才的专业和课程,并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运动员教育的质量。鼓励在役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十三)体育系统内部要建立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体育总局负责规划、指导全国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各地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区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明确相应职能部门,为所属教学单位配备得力的管理干部。各级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对运动员文化学习负有管理、督促和帮助的责任,要主动支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妥善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中的有关问题。
  各级运动队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提高训练质量和效益,为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安排出必要的时间。
  四、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四)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
  (十五)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省(区、市),应确保当地运动员于2010年底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他地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有关待遇。
  (十六)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训练基地开展运动康复业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七)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训练基地可以探索建立运动康复部门,通过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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