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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
 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 农银发[1993]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的管理,使外汇资金拆借融通行为规范化,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外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融通工作的原则,是在确保外汇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切实提高外汇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三条 外汇资金的拆借一般限用于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引起的资金临时不足的需要,不得用拆借资金发放长期贷款。

第二章 外汇资金拆借的对象

  第四条 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和外汇清算中心分别开立外汇存款准备金帐户和外汇资金往来帐户的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均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拆借外汇资金。
  第五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并有良好信誉的其他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其经营状况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后,也可向我行提出外汇资金拆借申请。

第三章 外汇资金拆借的权限

  第六条 外汇资金拆借的重点应以保证系统内资金需要为主,各行资金有余可拆放或存入总行,资金短缺可向总行拆借。存贷比例超过100%的分支行,原则上不准拆入资金。
  第七条 系统内各分行之间可做资金拆借业务,但拆借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拆借金额在200万(不含)美元以内的,由拆入行每月报总行备案;拆借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由拆入行用加押电传逐笔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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