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关于广告管理范围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关于广告管理范围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1年4月8日 广字〔1991〕第7号)


阆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1年3月11日关于广告管理范围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标明其名称、字号的招牌,在企业所在地起提示作用的,不作为广告进行管理。对于在企业所在地和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为提高知名度,宣传企业名称、字号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路牌等,应属广告的一种形式。
  2.产品的包装物可以做为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介。包装物上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注明的内容,不属广告管理范围。对于利用包装物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则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
  3.名片是个人身份、单位、通讯地址的介绍,不属广告管理范围。但利用名片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