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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期期货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期嘉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批复


  五、中期期货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本批复向我会申请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中期期货应当自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北京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河南证监局备案。

  六、中期期货应当及时办理国际期货的营业部、中期嘉合的营业部的更名手续,并于取得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领《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中期期货应当自换领《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七、中期期货应当及时督促中国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住所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你们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妥善安置客户和员工,平稳有序推进合并工作,认真落实合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九、你们在合并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我会及北京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河南证监局报告。

  十、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此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220,839,060

73.61%

2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7,388,380

22.46%

3

北京北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8,100,000

2.7%

4

深圳中投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3,672,560

1.23%

合计

300,0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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