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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方大同和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方大同和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519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10]18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城乡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邀请美籍歌手方大同和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10年4月8日到北京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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