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86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不同意第3.9.1、3.9.2、4.0.2、4.0.4、4.0.5、5.0.1、5.0.2、5.0.3、5.0.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228-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
强制性条文

  3.9.1 空载试验,变幅、回转、起升高度、幅度、行走限位应灵敏有效;各机构应运转正常;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
  由司机实际操作,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3.9.2 额定载荷试验,根据现场情况,在某一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进行起升、变幅、回转、行走试验,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并对各项参数进行测量、记录,检验力矩限制器的精度和灵敏度。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试验后不应有裂纹、连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塔式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由司机实际操作,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4.0.2 检验由2名(或2名以上)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进行。
  4.0.4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本标准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标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附录B中序号为13、21、37、40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
  4.0.5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检验机构留存的检验报告应保存2年。
  5.0.1 检验项目共有59项,其中有关键项(检验报告中注有★)27项,其余32项为一般项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