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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12号)


四川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第4.1.5、4.1.12、4.2.1、4.2.2、4.2.3、4.2.4、5.1.1、5.1.2、5.1.3、5.1.4、6.1.1、6.1.6、6.1.7、6.2.3、6.2.8、6.2.12、6.2.19、6.2.20、6.4.3、7.1.8、7.3.1、7.3.3、7.3.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147-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4.1.5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应符合表4.1.5的规定,如果体形系数不满足表4.1.5的规定,则必须按照第5章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建筑层数≥4层的建筑,体形系数上限值必须≤0.55;建筑层数≤3层的建筑,体形系数上限值必须≤0.6。
  表4.1.5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气 候

分 区

建筑层数

≤3层

4~6层

7~11层

≥12层

严寒地区

≤0.50 

≤0.40

≤0.35

≤0.30

寒冷地区

≤0.50

≤0.40

≤0.35

≤0.30

夏热冬冷地区

≤0.55

≤0.45

≤0.40

≤0.35



  4.1.12 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的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对周围环境不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 支架稳固,不存在安全隐患。
  4.2.1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不应超过表4.2.1-1、4.2.1-2、4.2.1-3、4.2.1-4中规定的限值。如果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表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必须按照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1-1 严寒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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