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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的修改内容》(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20日)修改

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1日 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常州财经学校,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立即组织信用卡等有关部门及所属支行、网点认真学习本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二、本管理暂行规定从199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规定中凡与此有抵触者,均以本管理暂行规定为准。
  三、各行在执行本管理暂行规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

  第一条 龙卡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包括万事达龙卡、VISA龙卡和彩照卡。龙卡具有购货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
  第二条 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有均可向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龙卡。
  第三条 办理龙卡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订立《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存入备用金。
  第四条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普通卡10000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银行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保证人(单位)。并且发卡机构可视申请人具备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设置相应的财产抵押。小单位申领卡可由大单位担保。
  第六条 保证单位和保证人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而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提供个人资产保证的,在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发卡机构依法有权处置其保证资产,如果不足以抵偿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七条 个人只能办理一张主卡和两张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须是主卡持卡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年满18周岁),其支付款项均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持卡人均由单位在申请表中指定,其用卡支付款项全部由单位承担。个人和单位只能办理一张金卡。
  第八条 持卡人须按年交纳年费,金卡80元,彩照金卡100元,普通卡20元,彩照普通卡60元。
  第九条 龙卡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使用龙卡购货消费、转帐结算、支取现金时,须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等)。彩照卡持卡人可以不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结算不须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发卡行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存款一千元以下须支付1%的手续费,一千元(含)以上均须支付手续费10元;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保持足够的信用卡存款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费急需,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由银行提供消费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天内归还。金卡帐户透支限额一万元,普通卡帐户透支限额,单位五千元,个人一千元。透支利息自银行收单记帐日起,十五日内接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天不超过三十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限额均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本金和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透支利息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发卡机构即时通知持卡人透支情况。
  第十二条 具备使用自动柜员机(ATM)功能的龙卡,持卡人须对私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泄露密码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须经本行点核,并以本行核证数目为准入帐。
  第十三条 龙卡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不可使用。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须向发卡机构换取新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工作单位、住所和电话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单位更换持卡人,须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资金损失和风险。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注销龙卡帐户,须退回龙卡,40天后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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