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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

  4.辅导和检查所辖代办所的业务;
  5.了解核对储户存款挂失的真实性;
  6.调查申请小额抵押贷款客户的资信情况。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储蓄所应设置总钱箱,并按柜台配备分钱箱,编号使用,不得混淆。
  第十五条 储蓄所应设置总的现金登记簿,用以反映储蓄所的现金领缴、使用、结存情况。同时按柜台设立现金登记簿,用以登记各柜员的现金领缴、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六条 储蓄所的现金由综合柜员统一领用、上缴,储蓄所应在核定的现金限额内,严格控制各柜员的钱箱现金数,对超过限额的,要及时上交管辖所,营业中出现现金不足时,由柜员提出申请,向综合柜员领取,柜员之间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应认真监督柜员的柜台轧帐、现金清点、封箱,并办理交接手续,实行倒班的储蓄所,还应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办理柜员之间的现金交接。

第五章 重要单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储蓄所的重要单证由综合柜员统一领入、保管,各柜员营业用重要单证由柜员向综合柜员领取,柜员之间不得自行调剂。
  第十九条 储蓄所除设置总的重要单证登记簿外,还应按柜员设立重要单证登记簿,用以登记各柜员的重要单证领入、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应认真监督柜员的重要单证的清点、封箱,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对实行倒班的储蓄所,还应监督柜员之间重要单证的交接。

第六章 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所应按对外营业柜台配备业务公章和现金收、付讫章等,编号使用,上下班之间实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 储蓄所应建立业务印章(公章、现金收、付讫章、转讫章)、操作员私章、操作员代码(磁卡)、开户印鉴的领用登记制度,凡领用、上交和人员调动时,均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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