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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 为使储蓄柜员制运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现按照储蓄业务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单人收付操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储蓄所试行柜员制,应由管辖行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地市行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五条 试行柜员制的储蓄所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自办储蓄所,拥有房产所有权或稳定的使用权;
  2.储蓄所业务已实现电算化,且点钞机、验钞机、闭路监控器等主要机具齐备;
  3.储蓄所存款余额高、业务量每天在300笔左右,并设有两个以上对外直接办理储蓄业务的窗口;
  4.储蓄所内部管理较好,在达标升级考核中被评为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六条 临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2.经过储蓄业务基础知识及电脑操作等培训合格,且具有一年以上的储蓄临柜实践经验。未经培训人员和实习生以及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
  3.熟悉电脑储蓄业务和现金出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能独立操作电脑,正确处理日常储蓄业务,并掌握储蓄挂失、托收等较复杂业务的操作要领;
  5.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操作规程,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柜员制的储蓄业务电脑软件必须采用总行统一的版本。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一般应设立所长、综合柜员、柜员、外勤四个岗位,体现柜员制的组织监督、平衡控制、临柜操作和外勤揽储的营运方式。
  第九条 储蓄人员必须遵守储蓄会计帐务核算、出纳现金管理和电脑储蓄授权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所长的主要职责
  1.组织全所人员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储蓄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2.组织、调配柜员正常营业,监督柜员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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