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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

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3日 建总发字〔1994〕第121号)


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宁波市分行:
  为了提高资产质量,控制、减少贷款风险,探索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方式,在广泛征求各行意见的基础上经北海会议讨论,总行研究拟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信贷风险管理原则,结合我行近几年来开展的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的经验,以企业或项目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和贷款形态四个方面的管理为基础,通过规定四个方面影响贷款风险的程度,建立了以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为重点的风险管理框架,构筑了银行信贷的量化管理体系,弱化了贷款决策中的主观臆断因素,以提高贷款决策的科学水平。
  实行风险管理是向商业银行转轨的战略重点,必须坚定信心,迈开步子。但是这又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实事求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确定先在湖北省分行和宁波市分行进行试点,现将《试点办法》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试点行要把贷款风险管理的试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出经验,试出成效来。要成立由行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全行动员,形成声势,让全行职工周知《试点办法》的内容,造成一个人人关心贷款质量的局面。
  二、制订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时间暂定一年。试点行可本着“先易后难,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按先人民币后外币,先增量后存量,先短期贷款后长期贷款,先商业性(自主性)贷款后政策性(国家指令性)贷款的范围进行试点工作,对于贷款基础工作较好的基层行,尽可能做到全面施行。请结合《试点办法》制定本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于1994年9月15日报送总行。
  三、及时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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