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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行〔2010〕5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关于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的要求,针对今年以来连续发生3起煤矿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3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防灭火、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各级各岗位人员防灭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2.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情况。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是否取得“MA”标志,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短路、过热、过流、欠压等保护不全情况;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非防爆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等情况;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检测;有无违规存放油料现象。

  3.煤矿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保护、过流保护、超温保护等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压缩机油闪点、压缩机的安装位置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规定。

  4.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及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巷道布置、支护方式、开采方法、防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采取灌浆、注氮、注凝胶、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区、工作面开采后是否及时封闭采空区,防火密闭、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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