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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令
(第20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2009年11月27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公  安  部  部  长 孟建柱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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