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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84号)要求,我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组织了2008年度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采购周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为满足临床需求,经研究,决定将集中采购工作延长至2010年9月30日,并适时启动新产品增补工作。具体工作由我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新的集中采购周期结束后,原由我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组织集中采购的心脏支架等4类高值医用耗材由各地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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