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规[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国防科工办(局):
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要求,为做好2010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申报和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提高基地创建的质量和水平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示范基地创建的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基地的遴选和推荐上报工作。在今年的申报创建工作中重点体现以下原则:
一是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的领先和示范作用,优先支持在行业中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基地申报。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优先考虑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和开发区。
二是更加突出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建设。优先支持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在工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建设、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标准建设上成效比较突出的基地申报。
三是更加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先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工业设计、研发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等先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基地申报。
四是更加突出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重点支持在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工业、节能减排治污及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有特点、有成效、示范意义突出的基地申报。
五是更加突出“两化”融合和军民结合。支持在企业、行业、区域三个层面推进“两化”融合取得实效的的基地申报。鼓励在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培育和建设军民结合示范基地。
二、及时上报,确保基地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结合今年工作实际,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集中为一次进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上报的示范基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含计划单列市的省市不超过3个),2009年度已申报但未获批的单位可继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