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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9.2.2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各种规格的风机盘管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散热器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风机盘管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规格、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9.2.4 建议修改为
  9.2.4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热力入口装置、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
  5 空调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或分摊)功能;
  6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9.2.11 建议修改为
  9.2.11 采暖与空调系统中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和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9.2.15 建议修改为
  9.2.15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空调机组和通风机等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同时在制冷期或采暖期应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分别进行制冷和供暖工况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具体包括:
  1 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表9.2.15中的相关要求;
  2 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在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合格的基础上,应进行系统的联合运转和调试,包括系统的风量和水量平衡调试。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均应符合表9.2.15中序号2、3的要求;系统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均应符合表9.2.15中的序号4、5的要求;
  表9.2.15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

1

室内温度

夏季

+2℃

-1℃

冬季

+1℃

-1℃

2

系统总风量

≤10%

3

风口风量

≤15%

4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20%

5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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