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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47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备案内容的请示》(沪建交[2010]36号)、《关于上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备案内容的请示》(沪建交[2009]17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J11594-2010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11595-2010

  其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同意将第1.0.5、3.3.1、4.2.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1.2、4.1.12、5.2.2、6.2.2、7.2.2、8.2.2、9.2.2、9.2.4、9.2.11、9.2.15、10.2.3、11.2.6、13.0.6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同意将第3.0.3、3.0.6、3.0.9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一: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附件二:上海市地方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 建议修改为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1.12 建议修改为
  4.1.12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板材类厚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mm;浆料类最小厚度应不小于设计厚度的90%。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与基层墙体的粘贴面积应不小于表4.1.12-2的规定。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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