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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广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空间检测监测技术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广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空间检测监测技术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4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关于提请<城市地下空间检测监测技术标准>备案的函》(粤建科函[2010]5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596-2010。其中,同意将第7.2.6、8.3.1.2、9.2.2.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1.1、3.1.2、4.1.3、5.1.1、5.1.5、6.1.3、6.1.5、7.2.5、7.2.8、8.2.7.1、8.2.7.2、10.3.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宜将第8.3.2.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空间检测监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
  广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地下空间检测监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1.1 建议修改为:
  3.1.1 地下空间施工阶段应进行施工检测和监测。
  3.1.2 建议修改为:
  3.1.2 地下空间正常使用阶段应进行结构健康状况检测和监测、空气质量检测、防火性能检测、消防电气设备检测、消防给水与灭火装置检测、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检测、环境保护监测。
  4.1.3建议修改为:
  4.1.3监测方案应根据地层岩土条件、埋深和结构特点、支护类型、开挖方式以及环境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变形观测过程中变形达到或超过报警值时,应及时报告有关各方并调整变形监测频率,必要时进行实时变形监测。
  5.1.1 建议修改为:
  5.1.1 地下结构投入使用后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定期结构健康检测,地下结构经历地震、火灾、爆炸等异常事故后也应进行结构健康检测,检查发现异常后应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和检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健康诊断分析,以判断是否需要维修、加固。
  5.1.5 建议修改为:
  5.1.5 进行地下结构健康检测与监测时应采取保证检测与监测人员、设备安全的措施。
  6.1.3 建议修改为:
  6.1.3 对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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