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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0年第3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现予公告。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1年11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4年71号公告中《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略)

  附件2:
编号:CEL--21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GB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额定频率为50Hz、电压等级为35kV~220kV、额定容量为3150kV·A及以上的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干式变压器、高阻抗变压器和充气式变压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mm,宽度最小为54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空载损耗(kW);
  (5)负载损耗(75℃)(k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094.1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JB/T3837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应依据GB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能效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金属材质制作。
  5.3 标识应悬挂、粘贴或固定在电力变压器明显部位。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力变压器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 加施在电力变压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
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源效率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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