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大会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大会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老年人体育协会,各行业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老干部局: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推动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决定举办2010年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大会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请积极组队参加。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二、承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山东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山东省枣庄市老年人体协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山东省滕州市体育局
  山东省滕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滕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四、活动时间及地点
  2010年5月23日至27日,山东省滕州市。
  五、活动内容
  (一)展示活动:各地有特色的老年健身活动及第四套健身秧歌(附件2);
  (二)交流活动:第三套健身秧歌(附件3)。
  六、参加办法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组队),各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组队),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老干部局为单位组队参加。每单位可分别报一个队参加健身活动展示和健身秧歌交流活动,亦可由一个队分别参加展示和交流活动。
  (二)具体承办单位可组队参加。
  (三)参加健身活动展示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人员年龄应为70周岁以下(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50周岁以上(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报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四)参加活动人员须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
  (五)以本人自愿、亲属支持为原则,参加人员须自行在本人所在地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报名
  (一)第一次报名:请于2010年4月26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大会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第一次报名表》(附件4)。
  (二)第二次报名:请于2010年5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大会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报名表》(附件5)及《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大会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抵离信息表》(附件6)。
  (三)请将正式报名材料寄送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审查。
  八、奖励办法
  (一)展示大会设最佳表演奖、最佳编排奖和最佳特色奖,分别颁发获奖牌匾和证书。
  (二)健身秧歌交流活动设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获奖牌匾和证书。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颁发给遵守规程规定、在展示和交流活动中表现出良好道德风尚的代表队。
  九、经费
  各单位参加展示和交流活动人员的差旅费自理,食宿费按规程规定标准自理。
  展示和交流活动组织费用由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筹。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联系方式:
  电  话:010-87182417、87182163
  传  真:010-67185540
  电子信箱:zhongguoltx@163.com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 编:100763
  山东省滕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联系方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