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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34号)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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