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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成立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商调查函[2009]188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3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0份,分别是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份;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9年9月16日,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和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证据材料5份。

  5.发放和收回补充问题单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向上述已递交本案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国内进口商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补充问题单》。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了五家企业提交的问题单答卷,这些企业分别为: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内进口商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取向电工钢产业反倾销反补贴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2日发出《关于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90号)。2009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以下简称《立案评论意见》)。

  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

  8.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9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265号)。2009年9月调查机关赴本案申请人之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提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后提交材料》。

  9.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9号公告,公布了该案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时,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10.终裁前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2009年99号)的书面评论(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以下简称《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和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对〈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作出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俄罗斯初裁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0年1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2009年99号)的书面评论(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和《申请人对〈关于对《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做出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俄罗斯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2010年1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2009年99号)的书面评论(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补充材料》(以下简称《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补充材料》)。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10年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3号)。2010年1月至2月,调查机关分别赴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并走访了下游生产企业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1.信息公开和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和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2010年3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66号),向本案已知利害关系方和美国政府披露《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商调查函[2010]67号),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10年3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提交的《美国政府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简称《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和《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晶粒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请求召开公开听证会的申请》(以下简称《听证会申请》)、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交的《对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美国阿勒格尼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以下简称《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2010年3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新利佩茨克、维兹钢铁〈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的评论》和《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

  2010年3月18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出《关于答复美国政府请求召开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调查公开听证会有关问题的函》(商调查函[2010]78号)(以下简称《关于答复〈听证会申请〉的函》)。

  2010年3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请求召开公开听证会的申请》,美国政府请求于2010年3月29日就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向调查机关进行意见陈述。

  2010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意见陈述会,听取美国政府意见陈述。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终裁前披露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意见陈述会议发言材料》。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性硅电钢,又称为取向电工钢、冷轧取向硅钢。

  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性硅电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性硅电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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