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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9〕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填埋气体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和其他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少量的氨、硫化氢等。燃烧后会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

  二、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了采用燃气轮机技术的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各种气体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增加了以气体为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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