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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试点申报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试点申报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8号)下发后,各地对工程申报非常踊跃。从地方咨询情况看,目前各地对申报条件及程序的理解有一定差异,为更好地开展申报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共同研究,现就工程申报的相关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一、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省区市工程申报和实施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共同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组织好城市申报方案编制、联合推荐等工作。要充分听取相关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一手情况,加强对工程申报工作的指导。

  二、工程申报城市(含副省级城市,不含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政府向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申报申请,附城市申报方案和《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城市申报表》(见附件)。经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两部门联合行文)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附城市申报方案和《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城市申报表》。计划单列市不占所在省的申报名额,但申报文件应同时抄报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城市申报方案中可包括1-3个具有较强产业优势和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填写《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城市申报表》时,申报表首页只填一份,表格内容部分,依集聚区的数量分别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可推荐3个以内的城市,参与全国首批工程实施单位评选。各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以知识产权局的文号,两部门共同签章)上报推荐城市并按重要性排序,附被推荐城市的申报申请、申报方案和《国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城市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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